設立緣起:

服務對象:

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(ADL)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(IADL)評估,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,包含:

  1. 65歲以上老人
  2.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
  3.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
  4. 僅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

申請服務項目:

  1. 照顧服務(含居家服務、日間照顧、家庭托顧)
  2. 輔具購買、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
  3.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
  4.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
  5. 交通接送服務
  6. 居家護理服務
  7. 喘息服務服務
  8. 社區及居家復健服務

補助標準:

  1. 照顧服務(照顧服務費,每小時以180元計算)

    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
    輕度失能

   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25小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
   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25小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   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25小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
    中度失能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50小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   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50小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   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50小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
    重度失能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90小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   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90小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   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90小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
  2. 輔具購買、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

    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
    輕度失能
    中度失能
    重度失能

    補助額度:10年內最高補助10萬元;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,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
    補助額度:10年內最高補助10萬元;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,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
    補助額度:10年內最高補助10萬元;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,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

  3.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

    失能程度 中低收入 低收入
    輕度失能
    中度失能
    重度失能
    補助額度:每天最高補助一餐,每餐以50元計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    補助額度:每天最高補助一餐,每餐以50元計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
  4.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

    失能程度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.5倍者
    重度失能 補助額度:補助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費;中度失能且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,確有進住必要者,得專案補助。
    分攤比率: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;非低收入戶依比率補助。

  5. 交通接送服務

    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
    中度失能
    重度失能

    補助額度:補助就醫或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交通接送車資,每月最高補助8趟。依服務站至機構公告里程數核算,路程超過12公里者190元/趟。路程不及12公里者150元/趟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
    補助額度:補助就醫或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交通接送車資,每月最高補助8趟。依服務站至機構公告里程數核算,路程超過12公里者190元/趟。路程不及12公里者150元/趟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
    補助額度:補助就醫或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交通接送車資,每月最高補助8趟。依服務站至機構公告里程數核算,路程超過12公里者190元/趟。路程不及12公里者150元/趟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

  6. 居家護理服務

    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
    輕度失能
    中度失能
    重度失能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,經評定有需求者,每月最高再增加補助2次。
    (2) 每次補助居家護理師訪視費以1,300元計。
    (3)交通費:接受服務者費用需自付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,經評定有需求者,每月最高再增加補助2次。
    (2) 每次補助居家護理師訪視費以1,300元計。
    (3)交通費:200元/趟,依公告里程核算,接受服務者須自付10%,超出之費用需自付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,經評定有需求者,每月最高再增加補助2次。
    (2) 每次補助居家護理師訪視費以1,300元計。
    (3) 交通費:200元/趟,依公告里程核算,超出之費用需自付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

  7. 喘息服務服務

    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
    輕度失能
    中度失能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14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
    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    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14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
    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    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14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
    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    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
    重度失能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21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    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    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21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    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    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21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    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    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

  8. 社區及居家復健服務

    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
    輕度失能
    中度失能
    重度失能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,1年以6次為原則,連續1個月無明顯進步且無法積極配合者停止補助。
    (2)每次補助以1,000元計。
    (3)另經治療師評估個案具高恢復潛力,可提出延案申請,惟須經照管中心核准;每次延案以6次治療為限。
    (4)交通費:接受服務者費用需自付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,1年以6次為原則,連續1個月無明顯進步且無法積極配合者停止補助。
    (2)每次補助以1,000元計。
    (3)另經治療師評估個案具高恢復潛力,可提出延案申請,惟須經照管中心核准;每次延案以6次治療為限。
    (4)交通費:200元/趟,依公告里程核算,接受服務者須自付10%,超出之費用需自付。
    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
    補助額度:
    (1)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,1年以6次為原則,連續1個月無明顯進步且無法積極配合者停止補助。
    (2)每次補助以1,000元計。
    (3)另經治療師評估個案具高恢復潛力,可提出延案申請,惟須經照管中心核准;每次延案以6次治療為限。
    (4)交通費:200元/趟,依公告里程核算,超出之費用需自付。

    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

其他業務:

外籍看護工申審:

A類雇主申請外籍看護工注意事項:

  1. 申請資格:被照顧者現居住於本縣且有照顧需求但不符合B類資格者。
    <彰化縣申請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名單(共5家) >
    醫 院 名 稱 地 址 電 話
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彰化市南校街135號 04-7238595
   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彰化市中山路一段542號 04-7256166
    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鹿港鎮鹿東路6號 04-7813888
    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二段80號 04-8298686
    明德神經精神科醫院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874巷33號 04-7223138


  2. 申請方式:請被照護者至公告指定醫院接受專業醫療團隊評估。

    1. (1) 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為評估日起60日內。
    2. (2) 醫院醫療團隊人員於評估後,將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正本寄給雇主,另將副本寄送至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,中心人員將會於收件後主動電話連繫雇主,進行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服務。

B類雇主申請外籍看護工注意事項:

  1. 申請資格:被照顧者現居住於本縣且有照顧需求但不符合B類資格者。
  2. (1) 被照顧者現居住於本縣者(非本縣者應至其正確轄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申請)
  3. (2)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特定障礙項目等級屬重度以上資格者
  4.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別 (共11種類別)

    1.平衡機能障礙 7.染色體異常
    2.軀幹障礙 8.先天代謝異常
    3.智能障礙 9.其他先天缺陷
    4.植物人 10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1項屬上列9項身心障礙)
    5.失智症 11.精神病
    6.自閉症  

  5. 申請方式:親自送件,或由委託人持委託書至彰化縣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(專線電話:7123963、7123930)(※不接受郵寄申請案件※)
  6. 中心設址:50094 彰化市旭光路166號
  7. 傳真及聯絡電話:(04)7278503,傳真電話(04)726656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