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立緣起:
源自本縣老人口比率已達11%以上,為因應人口老化、失能者、殘疾者及獨居長者的廣大長期照護需求,- 92年度由衛生局及社會局合署辦公故,成立「彰化縣長期照護管理示範中心」提供民眾單一窗口等各項長期照顧服務。
- 94年度配合業務整合需求,另由本府社會局委由民間團體辦理部分業務,更名為「彰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」。提供「單一窗口」、「個案管理」、「轉介服務」、「生活輔具展示及租借」等多元服務。
- 97年度本縣配合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」的推動辦理長期照顧整合計畫,因著業務需求再次更名為「彰化縣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」,期望民眾能得到最適當、最完善的照護服務。
服務對象:
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(ADL)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(IADL)評估,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,包含:
- 65歲以上老人
-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
-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
- 僅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
申請服務項目:
- 照顧服務(含居家服務、日間照顧、家庭托顧)
- 輔具購買、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
-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
-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
- 交通接送服務
- 居家護理服務
- 喘息服務服務
- 社區及居家復健服務
補助標準:
- 照顧服務(照顧服務費,每小時以180元計算)
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 輕度失能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25小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25小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25小時
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中度失能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50小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50小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50小時
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重度失能 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90小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90小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補助額度:每月最高90小時
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- 輔具購買、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
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 輕度失能
中度失能
重度失能補助額度:10年內最高補助10萬元;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,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補助額度:10年內最高補助10萬元;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,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補助額度:10年內最高補助10萬元;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,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。
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-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
失能程度 中低收入 低收入 輕度失能
中度失能
重度失能補助額度:每天最高補助一餐,每餐以50元計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補助額度:每天最高補助一餐,每餐以50元計。
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-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
失能程度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.5倍者 重度失能 補助額度:補助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費;中度失能且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,確有進住必要者,得專案補助。
分攤比率: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;非低收入戶依比率補助。
- 交通接送服務
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 中度失能
重度失能補助額度:補助就醫或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交通接送車資,每月最高補助8趟。依服務站至機構公告里程數核算,路程超過12公里者190元/趟。路程不及12公里者150元/趟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補助額度:補助就醫或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交通接送車資,每月最高補助8趟。依服務站至機構公告里程數核算,路程超過12公里者190元/趟。路程不及12公里者150元/趟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補助額度:補助就醫或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交通接送車資,每月最高補助8趟。依服務站至機構公告里程數核算,路程超過12公里者190元/趟。路程不及12公里者150元/趟。
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- 居家護理服務
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 輕度失能
中度失能
重度失能補助額度:
(1)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,經評定有需求者,每月最高再增加補助2次。
(2) 每次補助居家護理師訪視費以1,300元計。
(3)交通費:接受服務者費用需自付。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補助額度:
(1)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,經評定有需求者,每月最高再增加補助2次。
(2) 每次補助居家護理師訪視費以1,300元計。
(3)交通費:200元/趟,依公告里程核算,接受服務者須自付10%,超出之費用需自付。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補助額度:
(1)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,經評定有需求者,每月最高再增加補助2次。
(2) 每次補助居家護理師訪視費以1,300元計。
(3) 交通費:200元/趟,依公告里程核算,超出之費用需自付。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- 喘息服務服務
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 輕度失能
中度失能補助額度:
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14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
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補助額度:
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14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
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補助額度:
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14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
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重度失能 補助額度:
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21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補助額度:
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21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
補助額度:
(1)機構喘息補助照顧者照顧費,每年最高補助21日;每日有管路以1,000元,無管路以800元計。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,000元,1年最多4趟。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(2)居家喘息服務,1000元/日(服務時數計算方式:8小時/次/日),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。
(3)機構喘息與交通喘息服務可混合使用(可一次或分次使用)。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- 社區及居家復健服務
失能程度 一般戶 中低收入 低收入 輕度失能
中度失能
重度失能補助額度:
(1)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,1年以6次為原則,連續1個月無明顯進步且無法積極配合者停止補助。
(2)每次補助以1,000元計。
(3)另經治療師評估個案具高恢復潛力,可提出延案申請,惟須經照管中心核准;每次延案以6次治療為限。
(4)交通費:接受服務者費用需自付。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70%,民眾自付30%
補助額度:
(1)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,1年以6次為原則,連續1個月無明顯進步且無法積極配合者停止補助。
(2)每次補助以1,000元計。
(3)另經治療師評估個案具高恢復潛力,可提出延案申請,惟須經照管中心核准;每次延案以6次治療為限。
(4)交通費:200元/趟,依公告里程核算,接受服務者須自付10%,超出之費用需自付。
分攤比率:政府補助90%,民眾自付10%補助額度:
(1)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,1年以6次為原則,連續1個月無明顯進步且無法積極配合者停止補助。
(2)每次補助以1,000元計。
(3)另經治療師評估個案具高恢復潛力,可提出延案申請,惟須經照管中心核准;每次延案以6次治療為限。
(4)交通費:200元/趟,依公告里程核算,超出之費用需自付。分攤比率:政府全額補助。
其他業務:
外籍看護工申審:
A類雇主申請外籍看護工注意事項:
- 申請資格:被照顧者現居住於本縣且有照顧需求但不符合B類資格者。
<彰化縣申請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名單(共5家) > 醫 院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彰化市南校街135號 04-7238595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彰化市中山路一段542號 04-7256166 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鹿港鎮鹿東路6號 04-7813888 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二段80號 04-8298686 明德神經精神科醫院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874巷33號 04-7223138
- 申請方式:請被照護者至公告指定醫院接受專業醫療團隊評估。
- (1) 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為評估日起60日內。
- (2) 醫院醫療團隊人員於評估後,將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正本寄給雇主,另將副本寄送至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,中心人員將會於收件後主動電話連繫雇主,進行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服務。
B類雇主申請外籍看護工注意事項:
- 申請資格:被照顧者現居住於本縣且有照顧需求但不符合B類資格者。
- (1) 被照顧者現居住於本縣者(非本縣者應至其正確轄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申請)
- (2)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特定障礙項目等級屬重度以上資格者
- 申請方式:親自送件,或由委託人持委託書至彰化縣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(專線電話:7123963、7123930)(※不接受郵寄申請案件※)
- 中心設址:50094 彰化市旭光路166號
- 傳真及聯絡電話:(04)7278503,傳真電話(04)7266569
| 1.平衡機能障礙 | 7.染色體異常 |
| 2.軀幹障礙 | 8.先天代謝異常 |
| 3.智能障礙 | 9.其他先天缺陷 |
| 4.植物人 | 10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1項屬上列9項身心障礙) |
| 5.失智症 | 11.精神病 |
| 6.自閉症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