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  題 時間 附加檔

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在家照顧者,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時間,彈性放寬至109年6月30日

2020/5/13

 

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,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「所得稅法」第17條,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,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,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資格者皆適用,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。
其中在家自行照顧之身心失能者,雖不用實際聘僱看護工,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,考量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,展延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,所以為保障民眾權益,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在家照顧者,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時間,同步放寬至109年6月30日前取得。
民眾若欲知更多相關資訊,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(首頁 > 主題專區 > 稅務專區 > 綜合所得稅 >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)或撥打以下專線詢問
稅務申報問題:0800-000-321
長照相關問題:1966
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問題:02-8995-6000
聯絡人及電話:黃芊華 (04) 7278503 分機510

icon回上一頁

圖片:長期照顧,陪伴您心